海南一民营企业家“重婚案”引发“事实婚姻”认定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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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6 17: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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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企业报
日前,海南省某民营企业家一桩重婚案,在法学界引发了“同居与事实婚姻法律关系”的广泛探讨。多家媒体已对此进行了公开报道。
据报道,2024年11月2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多位教授参与的“同居与事实婚姻法律关系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论证案件的相关材料主要是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琼97刑终16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民终339号】、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9007民初131号】即该案件的四份申诉通知书。
据报道,1978年,陈某艺与同村的苏某某按照东方市的习俗摆下喜酒,并从1982年开始先后育有五个子女。然而,二人未领取结婚证,因此并未在法律上正式结为夫妻。
1993年初,两人感情生变。尽管如此,陈某艺仍承担起抚养五个子女的责任。
随后陈某艺又与同村的林某某相识相恋,共同居住在东方市并育有一女一子,在此期间,林某某亦视陈某艺与苏某某所生的子女为己出,给予他们关爱与照顾。
不过最终于两人在2016年感情破裂。2019年12月17日,陈某艺在东方市民政局与苟某某登记结婚,然而这一行为引发了苏某某的不满,其于2020年3月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陈某艺与苟某某犯下重婚罪。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陈某艺犯重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案卷材料显示,2021年3月22日,即该案一审二审期间,苏某某又向海南省二中院起诉与陈某艺离婚。这时,受案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先刑事后民事。2023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此前二审的刑事裁定书,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陈某艺与苏某某自1978年开始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判决原告陈某艺与陈某某离婚,并作财产分割。
陈某艺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做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3月3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裁定书做出最终民事裁定,宣判陈某艺与苟某某的婚姻无效,已登记的婚姻关系被解除。
随后,陈某艺不满审判结果,分别三次进行申诉,都被驳回。
据媒体报道,关于陈某艺的婚姻状况存在诸多法律疑点和争议点。例如:陈某艺与苏某某的事实婚姻是否在1993年已经解除?若事实婚姻未解除,其效力会持续到何时?再如,若事实婚姻在1993年已终止,那么此后陈某艺的财产应如何分割?而1994年后,陈某艺与苏某某之间是否还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及陈某艺与苟某某的登记结婚是否真的构成重婚罪?
此事在法律界很快引发广泛讨论。
首先是学术界,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多位教授经过讨论并一致认为,陈某艺与苏某某的事实婚姻已经解除。陈某艺不构成重婚罪。
对案件进行研讨之后,专家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点:
(1) 陈某艺和苏某某的事实婚姻是否解除?
1978年,陈某艺与苏某某按风俗办酒后同居,并孕育5名子女,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而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面在法律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另一方面,双方在1993年后感情发生变化,陈某艺不再愿意与苏某某维持婚姻关系。且双方不再共同生活,没有经济往来,可以表明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除此之外,亲朋好友的态度也并不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由此,专家认为,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应于1993年被认定解除。
(2) 苏某某是否有权参与陈某艺的财产分割?
专家分析指出,如果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在1993年被认定为解除,那么苏某某仅拥有对1978年至1993年期间事实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配权。自1993年起,陈某艺与林某某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形成了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苏某某无权参与分配陈某艺1993年之后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苏某某对陈某艺1993年之后的财产提出分割要求是不合理的,这侵犯了陈某艺和林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3) 陈某艺与苟某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针对陈某艺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专家们进行了深入分析。他们指出,陈某艺与苏某某在1978年至1993年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而与苟某某的婚姻则是于2019年依法登记。由于陈某艺与苏某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在1993年已经终止,因此,这段关系不能作为陈某艺重婚罪成立的依据。在1993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艺与林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这一情况同样不构成重婚。2019年,陈某艺与苟某某的婚姻登记,按照法律定义,不属于重婚行为。
综合专家的分析,陈某艺与苏某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在1993年已经正式解除,且该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并未延续至2019年。因此,1993年之后产生的财产应主要归陈某艺所有。自1994年2月1日起,陈某艺与苏某某之间的事实婚姻既无法得到法律上的认定,也无法获得婚姻法的承认。基于此,2019年陈某艺与苟某某的婚姻登记,不构成重婚罪。
此外,包括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张卓然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叶希善等实务派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均认为陈某艺不构成重婚罪。
作为学术派出身的叶希善律师提醒说,1994年夏天,陈某艺与林某某同居并生子,并且林某某视苏某某和陈某艺的儿女为己出,照顾有加,时间长达二十多年,可以确定苏某某对陈某艺与林某某的关系应该知情,但其未提出反对。此时应该视为苏某某同意了原来的自己与陈某艺的事实婚姻已解除。
叶希善认为,在前述前提下,陈某艺在2019年和苟某登记结婚时,按常理也是应该理解为1993年或1994年就已经解除了自己与苏某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其在主观上缺乏重婚的故意,从这个角度讲也不构成重婚罪。
不过,前述数位专家还进一步提出,对于婚姻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要关注事实婚姻的认定与解除,还需对重婚罪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这或许能避免类似的争议,确保法律的严谨性与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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